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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1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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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详情 |
政策发布地区 |
北京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 |
示范文本名称 |
《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 |
适用对象 |
主要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
消费者实名要求 |
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
消费者药品信息及溯源权利 |
可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
医美机构宣传及价格要求 |
应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
医美机构收费限制 |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 |
消费者退款权利 |
缴费7日内未实行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退款 |
医美机构制度 |
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
术语解释: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通常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在医疗美容服务中,这类人不能独立签订合同,需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同样需监护人代为签约。
- 主诊医师负责制:指在美容医疗机构中,由主诊医师对医疗美容服务的全过程负责,包括诊断、治疗方案制定、操作实施等环节,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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